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补偿奖励适用对象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不执行补偿奖励。
9.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潢价值,由经选定或确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偿费,但不允许超出1000元。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发放双倍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偿费。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对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自完成搬迁之日起,至得到安置房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或公告截止日期为准)。
(2)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征收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给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自延长之月起按每平方米每月28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第十三个月起按每平方米每月56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56元。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能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屋子的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但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支付1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补偿对象为实际经营人,被征收人和经营人之间有明确书面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按房屋征收时的实际价格一次性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用每台按5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每台按4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电话移机费按双倍补偿。
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搬迁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在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腾地交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含144平方米),每户奖励3万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每户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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