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解读夫妻婚内拆迁房离婚后分割纠纷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在本起涉及房屋拆迁安置款与安置房屋分割的案件中,陈慧芝、赵晓曦、赵晓峰作为原告,与被告林秀慈、赵伟蓝之间产生了一系列复杂的财产权益纠纷。

  1. 依法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A 号院(以下简称 A 号院)房屋基于被拆迁所获得的款项和安置房屋进行分割。

  陈慧芝与赵伟蓝曾为丈夫妻子的关系,二人于2006 年 6 月 28 日登记结婚,并育有赵晓峰、赵晓曦两个儿子。2017 年 3 月 27 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儿子由陈慧芝抚养。

  2012 年 5 月 8 日,A 号院发生拆迁。当时,赵晓曦、赵晓峰、陈慧芝、赵伟蓝、林秀慈、赵刚均被列为被安置人口,且每人享有50 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此次拆迁安置共获得 5 套房屋,拆迁所得款总计 4,285,658 元。其中,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登记在陈慧芝名下;北京市丰台区二号、三号房屋登记在赵伟蓝名下;北京市四号、五号房屋登记在林秀慈名下。2020 年 4 月,这一些房屋分别按照登记人办理了产权证。由于上述房屋及搬迁补偿款属于多方共有,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做分割。

  A 号院的宅基地和部分房屋是赵刚自其父亲赵德全处继承取得,并且为获取该遗产还向赵刚亲属支付了200,000 元。剩余房屋是在 2000 年前由赵刚、林秀慈出资建设完成。因此,A 号院全部的宅基使用权及房屋均归赵刚和林秀慈所有,与陈慧芝等人没有关系。

  陈慧芝、赵晓曦、赵晓峰在A 号院拆迁时,仅能获得部分的重点工程配合奖、提前搬家奖、周转补助费以及每人 50 平方米的优惠购房名额,但相应的购房费用需要自行支付。而且,他们在拆迁时应得的拆迁款远远不足以支付陈慧芝名下房屋的购房款。实际上,陈慧芝与赵伟蓝名下 3 套房屋的全部购房款以及后期交房时的差额价款、公共维修基金、第一年的物业费都是由林秀慈支付的。基于以上理由,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刚与林秀慈为丈夫妻子的关系,赵伟蓝是他们的儿子。赵伟蓝与陈慧芝曾为丈夫妻子的关系,育有赵晓峰、赵晓曦二子,二人于2017 年 3 月 27 日登记离婚。赵刚于2014 年 6 月 30 日死亡。

  1987 年 8 月 7 日,赵刚取得A 号院农民建房用地许可证。2012 年 5 月 8 日,拆迁人(甲方)北京市丰台区 F 公司与被搬迁人(乙方)赵刚签订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明确,乙方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 号,宅基地面积为 310.4 平方米,宅基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也是 310.4 平方米。乙方在册人口 5 人,应安置人口 6 人,分别为户主赵刚、之妻林秀慈、户主赵伟蓝、之妻陈慧芝、之子赵晓峰、之子赵晓曦。甲方给予乙方房屋评估补助共计4,285,658 元。

  同日,甲方北京市丰台区F 公司与乙方赵刚还签订了安置用房认购补充协议,约定一次性期房补助费标准为:一居室55,000 元、二居室 80,000 元、三居室 105,000 元,甲方应支付乙方一次性期房补助费 375,000 元。2015 年,甲方另外给付乙方二次周转补助费 72,000 元。

  赵刚一家因拆迁取得的五套安置房屋中,除陈慧芝名下的一号房屋、林秀慈名下的四号房屋未出售外,其余三套房屋已被出售。

  2017 年 3 月 27 日,赵伟蓝与陈慧芝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赵晓峰、赵晓曦由陈慧芝抚养,赵伟蓝每月给付抚养费 2,000 元,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归陈慧芝所有,三号房屋归赵伟蓝所有。

  2020 年 8 月 12 日,赵伟蓝与莫晓晨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伟蓝以 850,000 元价格出售三号房屋。赵伟蓝、林秀慈自认实际售房款为 2,000,000 元,但陈慧芝、赵晓曦、赵晓峰对此不予认可,并要求按照 2,800,000 元进行分割。

  2020 年 10 月 16 日,林秀慈与迟晓金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秀慈以 1,390,000 元价格出售四号房屋。林秀慈、赵伟蓝自认实际售房款为 3,900,000 元,陈慧芝、赵晓曦、赵晓峰对此予以认可。

  2020 年 10 月 16 日,赵伟蓝、李美玲通过夫妻间房屋转移方式将二号房屋登记至李美玲名下。2020 年 12 月 17 日,李美玲与余晓乐、郭晓康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美玲以 750,000 元价格出售二号房屋。赵伟蓝、林秀慈称赵伟蓝与李美玲属于假结婚,实际售房款 1,800,000 元均由赵伟蓝取得。但陈慧芝、赵晓曦、赵晓峰对售房款不予认可,要求按 2,800,000 元分割。

  另外,2020 年 9 月 30 日,甲方陈慧芝与乙方赵伟蓝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原为丈夫妻子的关系,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乙方名下二号房屋归甲方所有。现双方协商一致:

  甲方同意该房屋及附属装修、装饰归乙方所有,由乙方处置,乙方能够使用任何方式将该房屋出售或变现,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陈慧芝、赵晓峰、赵晓曦按份共有。其中,陈慧芝占2%份额,赵晓峰占 49%份额、赵晓曦占 49%份额。赵伟蓝、林秀慈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陈慧芝、赵晓峰、赵晓曦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陈慧芝、赵晓峰、赵晓曦负担。

  赵伟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陈慧芝房屋折价款1,200,000 元。

  1. 按份共有的共有权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析出。在本案件中,陈慧芝、赵晓曦、赵晓峰等六人均属于丰台区 A 号院搬迁的被安置人口,因此,搬迁所得补偿款项归这六人共同所有,他们均有权按照协议及相关规定取得各自应当享有的补偿款。

  2.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当遗产存在于家庭共有财产之中时,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当先析出他人的财产。

  丰台区A 号院房屋均由赵刚、林秀慈建造,赵伟蓝、陈慧芝、赵晓曦、赵晓峰均未参与该院房屋的建造,所以他们不享有该院宅基地面积补偿款、地上物补偿款、重点工程补助费。

  提前搬家奖是按户籍户发放的,在搬迁时赵伟蓝、陈慧芝、赵晓曦、赵晓峰的户籍在被搬迁房屋内,所以他们对提前搬家奖享有权利。

  当事人均认可大病补助由赵伟蓝、赵刚每人享有50,000 元,法院对此表示认可。

  重点工程配合奖、综合补助费、周转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分别归各被安置人所有。

  当事人均认可空调移机费、电话移机费、停产停业损失归赵刚、林秀慈所有,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1. 由于六人享有相同面积的优惠购房指标,所以他们对所购安置房屋均享有相同的权利。购房安置补助费、期房补助费、公共维修基金补贴应由六人平均享有,安置房购房款亦应由六人平均负担,从各人应得的拆迁款中先行扣除。

  2. 在赵刚去世后,其享有的财产份额应由林秀慈、赵伟蓝继承。赵伟蓝明确说放弃继承,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1. 赵伟蓝、陈慧芝的离婚协议约定二号房屋归陈慧芝所有,三号房屋归赵伟蓝所有,后来双方就出售款项如何分配进行了约定。这两套房屋的处置既未超过二人分别享有的拆迁面积,也未侵犯其他被安置人的利益,法院对此表示认可。赵伟蓝已给付陈慧芝 200,000 元,应按照约定给付陈慧芝剩余款项。

  2. 陈慧芝在扣除二号房屋享有的面积后剩余的面积及赵晓峰、赵晓曦的面积和超过一号房屋的面积,所以对于陈慧芝、赵晓曦、赵晓峰要求该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3. 赵伟蓝放弃继承,林秀慈在四号房屋占有份额较多,所以该房屋归林秀慈所有较为适宜。考虑到陈慧芝、赵晓曦、赵晓峰享有的拆迁款项不足以支付其应负担的购房款,并且拆迁至今已近 10 年,即便距离陈慧芝与赵伟蓝离婚也达五年,拆迁后存在租房、物业费用、装修及其他日常开支,而且林秀慈另已给付陈慧芝、赵伟蓝、赵晓曦、赵晓峰拆迁款 300,000 元以及一号房屋现值高于四号房屋现值等事实,所以林秀慈不再给付陈慧芝、赵晓曦、赵晓峰折价款。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种类型的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能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来源:安博体育app下载安装    发布时间:2024-11-06 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