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杨镇棚改A、B、C、D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后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第七条;《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办于2021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期间,在顺义区杨镇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A、B、C、D片区项目征收范围内发布了《顺义区杨镇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A、B、C、D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将《顺义区杨镇棚户区改造 土地开发A、B、C、D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征询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征询公众意见。现将《补偿方案》征询意见和修改情况公告如下,并将修改后方案予以公布:

  截止2021年12月22日,共有90户国有住宅被征收人提交了书面反馈意见;共有23户国有非住宅被征收人提交了书面反馈意见,主要意见为:

  8.其他情况,大病、独生子女、大龄、伤残军人应给予补助,要求和牛山补偿一样,土地给予补偿、公厕,下水道集资修建需要各家平分,空院应该和房屋一样补偿。

  基于我区房屋征拆补偿政策的公平性及延续性,以及补偿方案的可行性,上述意见采纳1、2、3、4项,其余意见未予采纳,现场指挥部已向被征收人逐一作出解释和答复。

  附件:《顺义区杨镇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A、B、C、D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房产卖契、房改售房协议等)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买产人为被征收人。

  (三)被征收人已故,由其全部法定继承人作为新的权利人,共同办理或共同委托其中一名法定继承人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

  (一)被征收屋子的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规划部门未记载用途的,按照土地用途确定,但被征收人确是按照住宅房屋购买并且实际按照住宅用途居住使用至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此类被征收房屋可参照住宅补偿标准做补偿,具体认定工作由征收指挥部依照房子实际使用情况做处理。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且还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改售房合同未记载标准建筑面积或未取得房改售房合同的,由被征收人完善相关售房手续后,依据被征收人购房凭证等进行认定。

  本项目其他关于房屋征收的未尽事宜由征收工作现场指挥部出具会议纪要予以认定,会议纪要是本方案的补充。

  被征收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本项目按照“征一还一”的原则提供原址期房定向安置房屋用于房屋产权调换,“征一还一”是指被征收人每个产籍户只可选择一套安置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根据《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5〕17号)有关法律法规,本项目原址期房回迁安置房屋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装修标准按每建筑平方米1000元执行。

  按照被征收人签约先后顺序确定签约顺序号。第1天签约的,被征收人通过依次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第2天(含)以后签约的,签约顺序号即选房顺序号。已签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搬家交房的,选房顺序号作废。

  1.本项目安置房共6种户型设计,建筑面积分别为50平方米、67平方米、75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25平方米。

  (2)被征收人若选定向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倍的,仅可购买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倍以下最接近的户型面积,差额面积按照周边类似安置房市场行情报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若选定向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倍的,仅可购买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倍以上最接近的户型面积,超出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内,按建筑面积8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15平方米(不含)至25平方米(含)部分,按照周边类似安置房市场行情报价的50%购买。

  1.本项目安置房共6种户型设计,建筑面积分别为50平方米、67平方米、75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25平方米。

  (2)被征收人若选定向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倍的,仅可购买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倍以下最接近的户型面积,差额面积按照周边类似安置房市场行情报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若选定向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倍的,仅可购买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倍以上最接近的户型面积,超出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内,按建筑面积8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15平方米(不含)至25平方米(含)部分,按照周边类似安置房市场行情报价的50%购买。

  选择原址期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人选择“定向安置房屋户型建筑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原址期房产权性质补助,未来房屋交易时不再另行补助。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居住环境与被征收房屋坐落位置,依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将本项目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统一为1.3。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0元/平方米的放弃产权调换房屋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要求搬迁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万元/平方米的放弃产权调换房屋奖励。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确定,不足1000元/建筑平方米按1000元/建筑平方米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的搬迁费,被征收人对搬迁费有异议的,能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费,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费不足3500元/月的,按3500元/月发放(如遇顺义区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2.被征收人选择原址期房房屋产权调换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月至定向安置房屋实际交房之月后的第四个月,临时安置费暂按30个月发放。

  利用被征收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但被征收房屋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不明确的,由核发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属地镇政府配合予以认定;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须为经营性纳税);或者属于免税行业,有税务部门出示的免税证明;或者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情形且未达到纳税起征点。上述纳税凭证、免税证明及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纳税材料起止期间应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顺义区杨镇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A、B、C、D片区项目核准的批复之日起(2019年5月14日)至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止。

  被征收人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能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电线元/台;有线元/终端;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燃气壁挂炉迁移费1000元/台;空气源热泵迁移费1500元/台;电动汽车充电桩2500元/个。

  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原则上不予补偿。为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结合项目真实的情况,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在本项目暂停公告张贴之日前形成的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做评估作价,并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助。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给予提前搬家奖。奖励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内主动交房,给予按约交房奖。奖励标准为:每户奖励10万元。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全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要求搬迁交房的,给予促签协议奖,奖励标准为:每户奖励23万元。

  (一)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人为被征收人。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为被征收人。

  (一)被征收屋子的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没有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按照土地用途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按照区政府对未经登记房屋认定的建筑面积予以确定。

  本项目其他关于房屋征收的未尽事宜由征收工作现场指挥部出具会议纪要予以认定,会议纪要是本方案的补充。

  房屋价值补偿、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补偿由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5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对搬迁费有异议的,能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补偿标准由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金标准。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但被征收房屋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不明确的,由核发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属地镇政府配合予以认定;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须为经营性纳税);或者属于免税行业,有税务部门出示的免税证明;或者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情形且未达到纳税起征点。上述纳税凭证、免税证明及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纳税材料起止期间应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顺义区杨镇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A、B、C、D片区项目核准的批复之日起(2019年5月14日)至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止。

  (1)被征收房屋可由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

  (2)经与被征收人协商同意后,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按合法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

  ②被征收房屋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按实际经营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

  无法恢复使用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费,由专业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电线元/台;有线元/终端;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燃气壁挂炉迁移费1000元/台;空气源热泵迁移费1500元/台;电动汽车充电桩2500元/个。

  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原则上不予补偿。为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结合项目真实的情况,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在本项目暂停公告张贴之日前形成的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做评估作价,并按照评估价格结合自建房屋建成的时间给予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助。

  1.2012年7月12日(不含)前建成并使用至今的房屋,按照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评估价格的100%给予补助费。

  2.2012年7月12日(含)至本项目暂停公告张贴之日2019年6月28日(不含)建成并使用至今的房屋,按照自建房屋评估价格的50%加附属物评估价格给予补助费。

  3.本项目暂停公告张贴之日2019年6月28日(含)建成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助。

  自建房建成时间分别以2012年7月12日(含)、2019年6月28日(含)后最接近的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制作的卫片作为判断房子建成时间的标准。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并按要求搬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际容积率小于1.0的,设定其容积率为1.0计算,容积率依据合法的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确定)给予提前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500元/平方米,不足20万元的补足20万元。超过搬迁奖励期,逾期一天扣减10%。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通过意见征询,并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公布,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进入签约期。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办、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即时生效的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下落不明的,自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区房屋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据相应政策法规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拒绝履行协议的,由区房屋征收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为确保顺义区杨镇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A、B、C、D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与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廉洁高效完成,推动征收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不动摇、坚持公平正义不动摇,参与本次征收的工作,特别是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持之以恒地学习贯彻“两学一做”和“三严三实”教育活动精神,深入持久地落实好中央、市委和我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职尽责,严肃纪律作风,严格规范行为,努力把项目工程建设成一项民心工程、廉政工程、阳光工程,现将本次征收工作纪律规定通知如下。

  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从始至终保持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廉洁自律,保持勤政敬业,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更坚定的意志和决心,更创新有效的举措和办法推动本次征收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一)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树立典范,率先引领,全力做好以下五个“带头”:

  5.带头做好亲属亲友的思想工作,积极动员他们支持、配合搬迁,尽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坚持严守法纪不动摇,坚持律己正身不放松,严格遵守以下十项“不准”:

  1.不准反面宣传。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宣传房屋征收的方针、政策。不准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曲解政策,反面宣传、散布各类妨碍房屋征收的言论或信息。

  2.不准弄虚作假。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借房屋征收之机,在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地产权、房屋评估等方面弄虚作假,故意增大住宅征收面积、办理假证明证照等资料,骗取补偿款,损害国家利益。

  3.不准为官乱为。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通过个人职权、职务或影响力,向从事房子征收的工作人员以打招呼、递条子、请客送礼(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方式,为本人、亲友或其他房屋征收对象谋取政策规定之外的利益。

  4.不准拉拢贿赂。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暗示、串通、授意、拉拢、行贿、腐蚀从事房子征收的干部和工作人员。

  5.不准滥用职权。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方式截留、侵占、挪用房屋征收补偿款。

  6.不准袒护亲友。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支持、帮助、教唆亲友弄虚作假,提出不合理要求,阻挠房屋征收工作。

  7.不准为官不为。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无理取闹,影响、干扰和阻碍房屋征收工作。

  8.不准恶意滋事。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与社会不法人员勾结或利用社会黑势力威胁、恐吓群众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恶意阻挠房屋征收工作。

  9.不准聚众闹事。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煽动、支持和组织群众,通过集体、聚众闹事等方式房屋征收工作。

  10.不准私搭乱建。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自行或支持、煽动、教唆他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突击搭建等投机违法行为。

  之一的,将由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通过调查取证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忽视、轻视、不重视房屋征收工作,致使有关政策方针宣传不畅,组织动员不足,贯彻实施不力而贻误工期的。

  2.对房屋征收工作领导不力,权责不清,监督乏力,导致违法违规征收房屋的。

  4.对存在稳定风险点和群众矛盾纠纷化解不到位,引发严重的件或造成不好影响的。

  5.在工作过程中存在推诿扯皮、态度蛮横、玩忽职守现象的;鼓动、怂恿群众干扰、阻挠房屋征收工作进展的。

  6.借助参与房屋征收工作之便,有失职渎职、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8.不依法依规办事,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非公职人员(最重要的包含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等非公职人员)在征收工作过程中,要敬畏法条,强化自律意识,严守行业规章,并严格遵守以下“六个严禁”:

  (一)严禁反面宣传。严禁在征收工作中曲解政策、反面宣传、散布各类妨碍征收工作的言论或信息。

  (二)严禁骗取征收补偿。严禁通过虚构征收补偿对象、制作虚假证件证明、更改征收实际数量等一切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征收补偿款。

  (三)严禁侵占征收补偿。严禁通过签订空白补偿协议、恐吓被征收人、作出不实承诺等方式,侵占被征收人补偿款。

  (四)严禁暴力征收。严禁通过威胁、恐吓、勾结社会不法人员等手段,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五)严禁聚众闹事。严禁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煽动、支持或组织群众,通过集体、聚众闹事等方式征收工作。

  (六)严禁私搭乱建。严禁在征收范围内突击搭建违反法律建筑或违法突击搭建等。

  来源:顺义网城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加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编辑:顺义在线小编鱼儿 新闻爆料:Zhy_kfhg 商务合作:shunyiqu(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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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博体育app下载安装    发布时间:2024-08-27 01:37:04